房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是買房的人們都應該了解的,這樣就不會出現因為簽購房合同的時候,自己完全不清楚哪些是對自己有利的,哪些是賣方欺騙自己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詳細的了解一下房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內容。
一、這里所解釋所說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指的是房地產開發的企業(下面就統一稱做出賣人)將還沒有建成或者已經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轉移房屋權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后簽訂的合同。
二、出賣人還未能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同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該是認定無效,不過在起訴前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是可以認定有效。
三、商品房的銷售宣傳資料是為了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和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五、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六、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七、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十、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房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大家在看了上文的介紹后,現在對它的內容條款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在購房的時候,適當的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對自己還是有很大的好處的。可以更好的確保自己的財產利益不被黑心的賣家欺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