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大部分房地產糾紛都是由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欺詐引起的,那么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時應該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時應該注意的問題
1.簽訂合同雙方的當事人。關于“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資料都要填寫完整,不可有空格項。如果出賣方有“委托代理機構”,那么不僅相關內容需要詳細填寫,而且還必須要出具有“出賣人”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您可以將此“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如果買受人有“委托代理人”,并且此合同是由該委托代理人簽名的,那么買受人除了要與委托代理人簽訂“授權委托書”外,該“授權委托書”還必須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必須具備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是該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證明文件。
2.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首條內容)。此條中的填空均應填寫,不可有任何刪除。需注意的是,一般商品房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依據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要選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第二條,所要求填寫的文字內容簡單,只要依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五證”中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來填寫就可以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是合法銷售項目必備要件,因此,購買不具備此證書的樓盤或在合同中不填寫關于此證情況,是不可取的,風險極大(關于購買五證不全的銷售項目的風險,在此不作詳述)。《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條,是關于該商品房銷售合法依據的記載,購房者不僅有權要求售房者如實填寫,同時還要認真審查《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原件,核對清楚。
4.根據有關規定,在市屬開發區內開發建設的內銷商品房預售、現售有關手續亦到市房地局辦理。在區縣屬開發區內開發建設的內銷商品房預售、現售手續亦到區縣房地局辦理。
5.那么在簽訂合同時,需理解兩個概念:現房和預售商品房。現房指的是已經具有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通常指房屋已經竣工并經國家有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且已辦理完“大產權”證書的商品房,并不是我們日常中所理解的,看得見、摸得著的房子就是現房。這個概念在商品房買賣實踐中常常被混淆。
預售商品房指依據法律規定具備商品房預先銷售條件的、沒有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期房。具備什么條件的商品房才能進行預售,法律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綜上所述,對于購房者來說,辨別是現房還是預售商品房的簡單辦法是依據《商品房預售\銷售許可證》上登記核準的記載內容來確定,例如,銷售許可證記載著“現房銷售”,那么此條就應選擇現房,在現房上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