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1月20日電 (黃盛)央企融資擔保管理再迎強監管。19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發布《關于加強中央企業融資擔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央企嚴格限制融資擔保對象,嚴禁對集團外無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任何形式擔保。原則上,央企只能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和償債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對進入重組或破產清算程序、資不抵債、連續三年及以上虧損且經營凈現金流為負等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子企業或參股企業提供擔保,不得對金融子企業提供擔保,集團內無直接股權關系的子企業之間不得互保。
據悉,部分中央企業存在擔保規模增長過快、隱性擔保風險擴大、代償損失風險升高等問題,為有效防范企業相互融資擔保引發債務風險交叉傳導,推動央企提升抗風險能力,此次《通知》從融資擔保管理的制度、預算、對象、規模、控股比例、代償風險、管理情況、責任承擔八個方面強化對央企融資擔保管理的監管。
另據了解,我國近年來針對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管,一直在不斷強化。早在2019年,中國銀保監會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明確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
就央企的融資擔保監管而言,今年10月,國資委黨委在召開擴大會議時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央企金融業務監管,嚴控企業永續債規模,加強融資擔保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指導企業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做好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堅決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底線,確保企業穩健運營。
值得特別關注的是,此次《通知》明確要嚴格控制央企融資擔保規模。《通知》要求,央企應當轉變子企業過度依賴集團擔保融資的觀念,鼓勵擁有較好資信評級的子企業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融資。央企應根據自身財務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融資擔保規模,原則上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超過集團合并凈資產的40%,單戶子企業(含集團本部)融資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納入國資委年度債務風險管控范圍的企業總融資擔保規模不得比上年增加。
對于違規融資擔保的,此次《通知》要求央企在集團內開展全面排查,并限期整改,力爭兩年內整改50%,原則上三年內全部完成整改。對因劃出集團或股權處置形成的無股權關系的擔保、對參股企業超股比擔保,應當在兩年內清理完畢。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