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發布《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全文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等相關規定,現就佛山市調整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本公告從2021年12月10日起執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有關規定與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執行。
與此同時,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還發布了對意見稿的解讀。
官方解讀全文: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的解讀
為有效規范二手房稅費種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一,公平二手房轉讓稅負,提升辦稅便利度,降低征納成本,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社會滿意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等相關規定,特制定《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公告》對《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中“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進一步細化,調整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房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
(二)《公告》對《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第二條第三款中“其他”進一步細化,將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
(三)明確《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和《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準。
三、適用范圍
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佛山市范圍內的二手房,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適用《公告》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對拍賣等特殊情形、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房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佛山市范圍內的二手非住宅,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等原值憑證的,適用《公告》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公告》中的非住宅不包括土地使用權。
四、實施時間
《公告》自2021年12月10日(申報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