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服務“雙循環”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反饋意見: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RMB@pbc.gov.cn或current@mail.safe.gov.cn。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發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宏觀審慎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0號)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3號)(郵編:1008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字樣。
三、將意見傳真至:010-66016463或010-68402380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1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20〕14號)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鼓勵銀行優化金融服務,為誠信守法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提供跨境資金結算便利。
本通知所稱“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是指我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發生的,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貿易,包括但不限于離岸轉手買賣、全球采購、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購買貨物等。
二、銀行應根據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特點制定業務規范,完善內部管理,實施客戶分類,提升服務水平:
(一)健全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內控制度,包括在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強化盡職調查、優化業務審核、實施事后監測管理和完善內部監督等。
(二)精準識別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客戶身份和業務模式,根據客戶誠信狀況、合規水平和風控能力等,動態實施內部客戶風險分級評定,對客戶主體、業務性質和關聯交易進行穿透式審查。
(三)重點支持基于實體經濟創新發展和制造業轉型升級、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和現代化水平而開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
三、銀行辦理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時,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據“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的展業原則,按下列規定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
(一)交易真實、合法且具有商業合理性和邏輯性;
(二)經合理審查未發現存在涉嫌利用虛假、構造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進行投機套利、違規轉移資金或騙取銀行融資等異常情況。
四、銀行應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務院令第642號)及《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優化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3]188號)等相關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RCPMIS)數據報送。對于收支申報和RCPMIS數據報送在服務貿易項下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應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新型離岸”。
銀行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客戶盡職調查、事后監測管理等資料5年備查。企業應留存相關交易單證5年備查。
五、同一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原則上應在同一家銀行,采用同一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對無法按此規定辦理的離岸轉手買賣業務,銀行在確認其真實、合法后可直接辦理,并在涉外收支申報及RCPMIS數據報送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離岸轉手”,自業務辦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六、銀行應從源頭做好風險防范,加強貿易背景審核。在業務辦理、監測管理以及內部監督過程中,發現企業涉嫌虛假構造交易、騙取融資等異常行為的,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報告,并按照銀行內控制度要求,調整企業的客戶風險分級,嚴格審核企業后續跨境資金結算業務。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C類的企業離岸轉手買賣跨境資金結算業務按外匯局有關規定辦理。
七、內控制度完備、具有離岸轉手買賣業務實際需求的跨國公司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7號)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開展含離岸轉手買賣業務的經常項目資金集中收付和軋差凈額結算業務。
八、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依法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開展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本通知及相關跨境資金結算管理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九條等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九、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應加強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按照“鼓勵創新、包容審慎”的原則,密切跟蹤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的創新發展,主動回應市場訴求,指導銀行持續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匯發〔2019〕7號)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行(支局)、支行(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全國性中資銀行接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服務“雙循環”新發展格局,進一步提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新業態新模式健康持續創新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共同起草了《關于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為落實國務院相關部署,營造適應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的良好環境,人民銀行、外匯局結合企業真實業務訴求,加強本外幣協同,推動銀行提升復雜業務審核能力,不斷探索優化新型離岸國際貿易跨境資金結算管理。自2020年底以來,外匯局在海南等地區開展支持新型離岸國際貿易發展試點工作,市場反應積極正面。為使政策惠及更多地區和主體,人民銀行、外匯局擬將試點政策推廣至全國,進一步便利真實合規業務的辦理。
二、《通知》主要內容
一是規范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定義。《通知》中明確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具有“交易所涉貨物不進出我國一線關境或不納入我國海關統計”的特征,便于銀行業務開展。
二是細化對銀行展業操作的要求。《通知》要求銀行從強化事前盡調、實施客戶分類、優化業務審核、加強事后監測等方面開展盡職審核,進一步提升服務水平,同時指導銀行按照回歸業務本源的原則,重點支持基于實體經濟創新發展以及提升產業鏈供應鏈完整性等目的開展的新型離岸國際貿易。
三是明確銀行審核要求。對于新型離岸國際貿易,《通知》引導銀行樹立“實質重于形式”的審核理念,按照展業原則自主決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種類,確認交易真實、合法且具有商業合理性和邏輯性。
四是實行本外幣一體化管理。《通知》規定,人民銀行、外匯局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跨境本外幣資金結算開展監督管理。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人民銀行、外匯局對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跨境資金結算實現本外幣一體化管理,支持離岸貿易發展。
五是加強風險監測管理。《通知》要求銀行對于異常交易及時上報,并按照銀行內控制度要求,調整企業的客戶風險分級,嚴格審核企業后續業務。
三、征求意見情況
《通知》起草過程中,我們廣泛征求了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相關司局及分支機構、部分商業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的意見,各方所提意見大部分予以采納,對于未采納的意見,也與相關意見提出方達成了一致。
來源:央行網站、上游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