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網訊(記者 黃靈靈)近日,深圳住建局就《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簡稱《通知》)公開征求意見。《通知》明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是指將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庫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行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
《通知》指出,改造條件包括:不動產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證載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或者倉庫等非居住用途;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限制轉移登記的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研發用房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造,廠房、倉庫應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造。單個項目改造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等。
在監督管理方面,《通知》明確,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通過竣工聯合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原則上自竣工聯合驗收之日起5年內(含本數)不得改變用途,并按照深圳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得進行分拆登記、分拆轉讓、分拆抵押,租賃合同中不得包含期限屆滿自動續租條款。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面向深圳市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出租,租金標準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年度租金漲幅不超過5%;對外出租單次租賃期限原則上不低于30天,經承租人同意,可按月、季、年收取租金,并按照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規定進行監管。改造為宿舍形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當躉租給用工單位,作為單位員工宿舍使用。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
《通知》明確,區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既有非居住房屋改造保障性租賃住房后續監管機制,加強對租賃經營活動、履約行為監管,重點對已取得認定書項目未經竣工聯合驗收或者竣工聯合驗收未通過即投入使用、通過“以租代售”等形式違規轉讓、改造后用于非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等違規行為進行檢查,并依法將其作為不良信用記錄列入信用目錄,并且可要求退回已獲得的專項資金補助。
來源:中國證券報·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