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2日消息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全面開展經紀機構存量房屋買賣網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經紀機構網簽經紀服務合同時,應查驗委托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文件和委托出售房屋的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有關資料,并將出售人身份信息及不動產權屬證書證號錄入網簽系統進行匹配核驗,凡通過核驗的方可網簽服務合同并發布房屋出售信息。
對房屋已設定抵押的信息,經紀機構應向買受人明示;對正在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補發或已辦理查封登記等被依法限制轉讓的房屋,不得接受出售人委托。
凡通過經紀機構成交的房屋,應由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應認真核對買賣雙方出示的戶口簿、身份證明、婚姻關系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凡買賣雙方未出示上述材料或經核對信息有誤的,不得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經紀機構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買賣雙方未通過經紀機構居間自行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可以共同到房屋所在地的區不動產登記大廳由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網簽協議。
經紀機構工作人員為買賣雙方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時,應按照買賣雙方真實意思準確錄入協議相關信息。買賣雙方應對錄入的協議信息進行核對,經確認無誤,雙方在打印的買賣協議上簽字蓋章后,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方可將網簽協議提交確認。經紀機構工作人員未經買賣雙方同意,不得擅自網簽存量房屋買賣協議,不得以逃避稅收、資金監管,或騙取銀行貸款等為目的,協助買賣雙方隱瞞或虛報實際成交價格。
此外,意見還強調單方辦理刪除網簽協議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明及買賣雙方同意解除已簽署協議的書面材料或已生效的法律文書。
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通過網簽系統上報《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買賣業務記錄表》。開通網簽功能的經紀機構,要嚴格按照網簽系統使用說明正確操作,不得利用網簽系統從事與網簽業務無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