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財經網從嘉興市海鹽縣人民政府獲悉,海鹽縣住建局發布《商品房交易風險重點提示二十條》,就商品房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點進行提示。
其中提到,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提供購房優惠為名要求簽訂線下合同的即是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名義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房的即是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相關人員通過收取“茶水費”等價外費用承諾為消費者提供意向房源的即是風險。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諾學區、入戶等政策的即是風險等。
據悉,自2021下半年以來,包括西安、天津、杭州、廣州等多地發布商品房交易風險及租房租賃交易風險提示。
以下是全文:
《商品房交易風險重點提示二十條》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銷售商品房,并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認籌金、定金、預訂款等款項的即是風險。
2。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認購協議前未與你簽署《預售資金告知書》或要求將購房款轉入非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即是風險。
3。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監管賬戶與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政務網站公示的預售方案、購房者簽訂的網簽合同中的賬戶信息不一致的即是風險。
4。房地產開發企業只簽訂認購協議、線下商品房買賣合同且不及時網簽的即是風險。
5。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提供購房優惠為名要求簽訂線下合同的即是風險。
6。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名義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房的即是風險。
7。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機構或相關人員通過收取“茶水費”等價外費用承諾為消費者提供意向房源的即是風險。
8。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或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或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的即是風險。
9。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協助購房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者規避限售政策的即是風險。
10。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外,同時簽訂裝修、委托改造、包租協議等“雙合同”的即是風險。
11。購房者向房地產經紀機構購買不符合交易條件的房屋即是風險。
12。購房者與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或未獲委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購房協議、合同、認購書,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誠意金的即是風險。
13。購房者使用經營貸、消費貸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的即是風險。
14。擬購商品房涉及司法查封等他項權利的即是風險。
15。在建工程抵押的商品房未在新建商品房網簽合同中明確告知的即是風險。
16。簽約過程未進行錄音錄像的即是風險。
17。簽訂認購協議前未與你(購房者)簽署《商品房選購事前告知書》《商品房選購事前信息核實確認書》的即是風險。
18。未向你(購房者)詳細介紹公開公示欄內公開公示內容的即是風險。
19。購房者只聽信銷售人員關于區位及相關配套設施介紹,未自行核實的即是風險。
20。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經紀機構承諾學區、入戶等政策的即是風險。
海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