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地產市場價格的大幅波動和購房資格政策的調整,在認購房屋后出現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屢見不鮮。許多消費者在購房時會遭遇延期交房、房產證“難產”等。如何規避購房風險?
案例:
陳小姐于2013年購買了某小區一套期房,當時與開發商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認購協議》,協議約定,2015年12月交房。如今房子沒交,還遇到了開發商的種種“附加條件”。截至目前,住宅樓已封頂,卻長期處于停工狀態。今年二三月份,開發商通過電話、短信等方式讓購房者繼續交錢,提出了“三選一”的附加條件——或每平方米加1000元,或每平方米交1600元的精裝修費,或20萬元買個車位。這種行為引起了很多業主不滿,而開發商則稱并沒有要求業主必須選擇,不是強制性的。據了解,購房時該樓盤五證不全,截至目前,已辦理了四證,卻尚未取得預售許可證。
消協專家解析相關購房交易行為
依據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訂”“內部登記”等名目發布廣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即“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所以,如果該房地產公司已經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該內部認購協議書應認定為有效。如果雙方所簽訂協議書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房屋價款、交房日期、違約責任等內容,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事實上,對于該小區已經按約交納全款、首付款或通過貸款方式購買房屋的產權人來說,房地產公司應按約定并于2015年交付房屋,現其未如約交付,已經構成合同違約;現又提出所謂的“三選一”的政策,嚴重侵害了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和自主選擇權,消費者有權拒絕此種強制交易行為。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開發商至今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則內部認購合同以及開發商要求購房者簽訂的所謂正式合同均是無效的;關于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約定,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因此造成的損失按照雙方過錯分擔,建議雙方協商處理或通過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申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