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
日前,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廣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使用監管辦法》,共7章36條,主要規范了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居住使用、運營管理、物業服務、違規處理等事項。
根據辦法,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和物業服務費,出現經濟困難的,可以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運營單位申請緩交或減免租金,經運營單位審核承租人家庭情況、有無住房使用違規記錄、申請事由材料等后反饋處理,具體操作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制定和公布。
辦法允許住房面積與申請家庭人口數相匹配,或自愿承諾接受低于家庭人口數對應面積標準房源的承租人之間協商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前應經運營單位審核并辦理租賃合同變更手續。住房互換指引及辦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另行制定。
辦法明確,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權不能轉讓、繼承、贈與,若承租人去世,已辦理登記的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居住至合同期滿;共同居住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按規定另行辦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進行輪候;共同居住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騰退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的承購人去世,符合條件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繼續居住,不符合條件的或選擇退出共有產權住房的,可以繼承個人產權份額轉讓收益。
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將戶籍遷入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解除,或共有產權住房發生產權轉移的,應當同時履行將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內的戶籍遷出的義務,無處落戶的,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拒不遷出的,運營單位或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人有權申請將其戶籍遷至區政府公共集體戶口。
辦法提出,公共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服務規范和服務滿意度要求納入物業服務合同,運營單位每年定期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共有產權住房物業服務滿意度進行調查,不滿意度達到25%的,或者物業服務單位存在經營違規行為以及嚴重失職的,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責任。
來源:觀點地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