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發布關于對《關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1)適用范圍
?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設的, 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經區政府組織聯合審查認定后,允許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2)改建原則
? 促進供需平衡和職住平衡。重點布局在軌道交通沿線、公交站點周邊、工業產業園區、商業商務集聚區、高校及科研院所周邊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賃住房需求旺盛的區域。
?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主要解決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過 以建筑面積不超過70 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 保持原規劃土地要求不變。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不補繳土地價款,土地使用年限和總建筑面積不變,不改變原有房屋類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標。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輪廓線,不改變相鄰關系。
(3)改建要求
? 主體明確。改建項目的實施主體應當為房屋的不動產權利人,或受不動產權利人委托的代建單位,或受不動產權利人委托、將實際運營改建后租賃住房的已備案住房租賃企業。不動產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委托相關單位實施。
? 規模合理。改建項目應當以整幢或整棟為改建單位,改建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 套或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 平方米。
? 人均使用面積。改建后租賃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積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