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購房者都曾遇到過交“定金”或者 “訂金”的情況,還有認購費、誠意金等等,這些名類各異的費用究竟有什么區別?一旦發生糾紛,它們又各自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意義呢?
“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 “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訂金”與 “定金”的債務性質完全不同, “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不起擔保作用。因此, “訂金”有時也被稱為認購金、誠意金。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如賣方違約,買方無權要求其雙倍返還,只能得到原額。如買方決定不購買,賣方應將認購金退還。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是指債權債務關系中,為了擔保債的履行,一方當事人在債務未履行之前先行交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如果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或由交付方收回;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時,以定金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即交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是買賣雙方或者三方在某件交易事件上達成一致,由買家交給賣家一筆費用,這筆費用交付后交易是不可改變的,即使隨后違約定金也是不退換的。也就是說,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開發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如果開發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
此外,購房者在簽訂購房臨時 “認購協議書”時,還要細審 “認購協議書”相關條款,對于購房者難以自行把握之處,向律師等相關專業人士咨詢了解之后再簽訂。對于 《認購書》中雙方達成一致的基本內容尤其是達成意向的房屋位置、面積、單價、總價等必須有明確的約定,否則 《認購書》沒有產生效力的事實基礎。另外購房者簽訂了 《商品房認購協議書》并交付了定金后,在開發商沒有取得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不要簽訂 《商品房買賣合同》,也不要交購房款,以免日后遭遇辦理房產證 “難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