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產權歸屬不明確
一般來說,購房合同中不會寫產權證辦理時間,有些房子明明已經辦完產權證了,卻被拿去做抵押貸款了,一旦出現債務問題,買房人也被牽涉進去。建議在簽約時,就將相關時間點寫進補充協議,要求賣方在規定時間辦理產權證或者完成產權變更,防止出現房子被抵押、或一房二賣的情況。
2、口頭承諾不落實
有些置業顧問在推銷房子的時候,或者房子廣告內容里承諾贈送面積,等到實際交房時,發現根本不是那么回事,所以,最好把商家的口頭承諾也寫進補充協議,包括贈送面積的具體位置、面積大小、裝修標準等,只有寫進協議里,才能作為將來要求賣方履行義務的依據。
3、違約責任不明確
比如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會規定開發商違約部分,一般承擔每日萬分之零點一的違約金,但是規定業主違約責任的部分卻只在補充協議里出現,通常要求承擔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很顯然,開發商要承擔的風險比業主小得多了。
兩者的違約責任分別寫在不同的地方,并且,購房合同里只寫了買家有付款義務、賣家有交房義務,卻把具體什么時候交房、違約責任等重要信息寫在補充協議里,在閱讀長長的購房合同后,還得接著讀補充協議,很多買房人會產生疲勞感,很容易忽略這些關鍵信息。
4、履約期限偏向開發商
再比如,有些開發商履行交房義務的期限是300天,而買房人履行付款義務的期限可能只有不到十天的時間,如果被問理由,開發商會以各種流程審批耗時為由,延長交房時間,買房人也只能被動接受,可能連違約金都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