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幾何時,炒房一度成為商人發家致富的捷徑,房價的飛速上漲卻演變為壓迫普通民眾的“新一座大山”,為了有效打擊炒房和投機性購房等行為,遏制房價的非常態上漲趨勢,讓房屋回歸真正的居住功能,限制部分人群的房屋購買能力,房屋限購令是當前國家出臺的一項房地產調控政策,也是出于對市場中真正有需求一族的保護。
借名買房現象在當今社會層出不窮,關于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問題,實踐中爭議頗多,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
張三與李四曾于2015年簽訂了《房產代持協議》,雙方約定將張三出資購買的一套房屋登記在李四名下。2018年,由于李四無法清償對王五的100萬元擔保債務,王五遂以房屋登記在李四名下為由,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該套房屋。聽聞此訊,實際購房人張三隨即依據《房產代持協議》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自己是房屋的實際所有權人,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權利。
諸如類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10年4月17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措施限定購房套數。
從本案中來看,張三在當時已有兩套住房的情況下仍想借李四之名再行買房,其目的無非是想規避國務院和當地的限購政策,投機取巧,牟求額外不當利益。
2019年11月8日施行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第三十一條規定,“違反規章一般情況下不影響合同效力,但該規章的內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人民法院在認定規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時,要在考察規范對象基礎上,兼顧監管強度、交易安全保護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書中進行充分說理”。
從《九民紀要》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宏觀政策屬于公序良俗的范疇,一旦合同違反國家宏觀政策,也就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人們日常所見的“政策”都屬于國家宏觀政策。縱觀我國最早頒布的《經濟合同法》到《合同法》《民法總則》再到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對合同無效的規定,愈加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愿,司法實踐對合同無效的判定也更加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