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的壞處是法律上的權利沒有保障,即不能確定房屋所有權(沒有明確的產權),不能辦理房屋產權證,不能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買賣。另外,如遇國家征收,所得補償也較有完整產權的房屋要低的多。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有五大風險和危害:
其一,因為“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不允許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所以購買了小產權房的人沒有產權證,一旦國家要征用土地,沒有權屬證明保護自己的權益;
其二,這類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其三,如果是占用耕地建設,違反了國策;
其四,擾亂房地產秩序的建立;
其五,別墅產品類型居多的小產權房,業主和當地村民因為社會財富等不同,容易形成新的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