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房時,一定要特別注意房屋驗收環節,以為一旦出現質量問題都不知道去找誰?
在房地產行業中,有關房屋質量責任的問題一直以來是各方爭論不休的焦點。首先,購房者購買房屋都會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出現糾紛時法院判斷的依據首先就是合同。所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就住宅工程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雙方對工程質量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出現房屋質量問題可以向誰追究責任
1、 施工單位對建筑質量承擔保修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了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如果在最低保修期內出現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
2、商品房購房人也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責任
對商品房購房人來說,直接找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賠償非常費時費力,所以在《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了可以向房屋出賣人追究相應責任,包括要求修復或者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房屋出賣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施工單位追償。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筑材料、設備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墻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范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對于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