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簽約。房地產贈與人和受贈人簽約,而且是無償贈予合約,以此來表明贈與人愿意將房產無償贈與對方,受贈人也是自愿接受對方的房產贈與。但如果受贈人是未成年人,贈與人單方出具的贈與書也是有法律效力的,這種情況多發生于父母與子女之間。
2、房地產贈與公證。我國司法部和建設部關于房產贈與有規定,在《關于房地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中,辦理房地產贈與需要辦理贈與公證。
3、提出書面申請,辦理登記。贈與人和受贈人應該同時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贈與人提出贈與房地產書面申請,受贈人提出接受贈與的書面申請,之后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會辦理贈與登記。書面申請內容:贈與人說明贈與的原因,受贈人要說明與贈與人的關系,并明確是無償贈與。
4、如實填寫《房地產贈與申請審批表》。
5、房管部門進行審查。房地產管理部門受理并審查贈與雙方的證件資料,調查產權及房屋狀況。
6、批準過戶。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認真審核確認無誤后,應及時批準贈與房地產的過戶,向受贈人核發新的房地產權屬證件。
1、贈與合同是否辦理公證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根據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即未經公證的贈與,在贈與房屋未辦理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而有經公證的房屋贈與,除了法律明確列明的法定撤銷的幾種特定情形之外,不得隨意撤銷。
2、贈與可以附義務,雙方應依約履行。根據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規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同時,撤銷贈與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應特別注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