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議。當發現購房合同遺失了必須找到開發商進行補辦,這是唯一途徑,否則就辦不了證。購房者買房都是分階段的,購房合同遺失想要補辦也要分階段,具體情況具體補救。
(1)購房合同沒有做預售登記前
如果是在做預售登記前購房者將合同丟失的話,就只需要將剩余的合同進行作廢處理,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是一份合同的工本費。
(2)在購房合同做完預售登記,但沒開始辦理銀行按揭前
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所采取的措施是在報紙上刊登聲明合同作廢,到三個月期滿后,拿著報紙去做預售登記的機關申請注銷所簽訂的那份合同,然后和開發商重新簽訂一份合同,再去做預售登記。
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有刊登聲明的費用,合同的工本費,新合同的印花稅。
(3)做完預售登記并且已經辦理銀行按揭
這時候如果購房者丟失合同,除需要辦理上面第二條情況所辦理的手續外,購房者還要和辦理貸款的銀行簽訂一份變更協議,并將新的合同放在銀行質押。
因為原先的購房合同已經注銷了,換成新的合同,也就是說購房者和銀行所簽的借款合同里的合同號已經發生變化了,盡管購房合同里面的內容沒有變化。但依據《合同法》規定,該借款合同已經發生變更,所以需要和銀行簽變更協議,這期間購房者需要支付的費用和第二種情況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