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具有擔保性質,我們來看看《中華人名共和國擔保法》是怎么規定的,《擔保法》“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备鶕@條規定定金合同是以給付為生效條件的,只簽訂了定金合同并不生效。問題來了!
我們是按《合同法》還是按《擔保法》來確定定金合同的效力呢?這就牽涉到法律效力層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七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八十八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第八十九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焙喲灾褪巧衔环ǜ哂谙挛环?。《合同法》和《擔保法》的制定機關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屬于同位法。那么是否就沒辦法確定了呢?《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就看明白了,《合同法》之于合同當然屬于所有合同都需遵守的一般規定,《擔保法》對定金合同的規定就屬于超出一般范圍的特別規定了。很顯然定金和同的生效適用《擔保法》,是以交付定金為生效條件的?;氐脚笥训氖虑樯?,沒交付定金,合同就不生效,就不能以未生效的合同要求履行,更談不上承擔違約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