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落實工作單位的,需要:《就業報到證》、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的接收證明、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遷移證》。
2、戶口在學校的畢業生,要求將戶口遷回原籍的,需要:畢業生本人的畢業證、《戶口遷移證》。
3、夫妻投靠入戶: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結婚證》。
4、父母投靠子女入戶:申請人的書面報告、申請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5、子女投靠父(或母)入戶:申請人的書面報告、子女和父(或母)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提供《出生醫學證明》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買房戶口遷移:戶口本、身份證和房產證的原件以及復印件、《房屋信息摘要》、購房合同的原件、《門牌號證明入住證明》、《入戶申請表》。
一次性付房款的辦理落戶者還要提供購房發票原件及復印件;買房時是按揭付款的辦理落戶者需要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復印件以及連續六個月的還款記錄證明。
1、申請人應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入戶申請書,并按要求填寫入戶申請表,出具有關的入戶證明材料,包括醫院證明、單位證明、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證明等,由派出所進行調查核實后填寫入戶審批表上報縣、市公安局審批。
2、戶口遷移實行分級審批。市、縣公安局負責審批由農村遷入城鎮,由農業人口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戶口,市區的公安分局負責審批由集鎮的非農業人口遷入城市和縣城的戶口。
3、凡經過審批同意入戶的,遷入地公安機關發給準予遷入證明。持有準遷證或不需要準遷證者,應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出手續,并由其發給遷移證。
4、居民應在遷移證規定的有效期內至遷入地戶口登記部門辦理遷入手續。一般遷移,除遷移證外,還應持準遷證或招工招生、畢業派遣、工作調動等相應的證件。入籍、歸國定居、復員轉業退伍、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人員、民政部門收容安置的無家可歸者等,不需準遷證和遷移證,直接憑相應證件辦理落戶、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