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
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的訂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至履行前給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
訂金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只是一個習慣用語,在審判實踐中一般會被認定為預付款。
2、性質不同。
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
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成立和合同履行的擔保性質。
3、數額限制不同。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根據擔保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定金數額一般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訂金的數額同樣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但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限制。
4、法律后果不同。
定金一經給付,則發揮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功能。根據我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和《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其法律后果主要有:
(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交付訂金在一般情況下被視作交付預付款。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定金和訂金的區別。
定金和訂金是完全不同的兩筆費用,但很多購房者都不清楚兩者的區別,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也就是說訂金只是購房者預付的一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當買家反悔不想買房了,訂金是可以退回的,相同的如果賣家不履行約定,賣家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和訂金的發音相同,很多人就把這兩個混淆了,買房之前自己最好再確認一下這兩者的含義。
2、檢查個人信貸資料。
有時候發生退購房定金的糾紛并不是因為買賣雙方故意違約,而是一些其他的原因?,F在大多數的人買房子都是通過貸款的方式購買的,但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成功申請銀行貸款的。如果因貸款沒能批下來導致無法購房,雖然不是購房者故意違約,但是賣家是不會為你負責的,如果你已經交了購房定金,那么你是無權要求返還這筆錢的。
3、了解項目背景。
有的開發商在還沒拿到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就開始預售房屋了,這種情況下,購房者購買了的房屋,就很有可能是違規建筑,或者是今后辦理不了房產證。所以購房者在交購房定金之前一定要從多方面、多渠道了解一下項目背景,確定此項目是在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合規合法修建的,再考慮買房子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