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跟戶口是有關系,本集體村民的身份是戶口體現出來的。
土地確權是指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戶口為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即戶籍,由公安機關戶政管理機構所制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書。
1、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用益物權,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而遺產是公民死亡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顯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屬于個人財產。
2、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包人死亡時,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經營權是不能繼承的。承包人死亡后發包單位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收回。
3、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4、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于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