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四條,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1、房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屋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向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房產稅征收標準: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3、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4、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5、納稅期限,企業按季繳納,個人按半年繳納。凡按季納稅的,一年分四次組織征收;凡按半年納稅的,一年分兩次組織征收。其具體納稅期限,由市、縣稅務機關確定。對于房產出租取得租金的,在收到租金時按租金收入的12%(用于居住的按4%)繳納房產稅,對一次取得數年租金的,可考慮按年繳納房產稅,但必須向稅務機關備案。同時出租部分的房產不再按房產余值的1.2%征房產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