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
完備的房屋全部權包羅四個部份:房子利用權、占據權、處理權和收益權。平凡商品房的產權證書擁有全部的這四項權利,在不違背執法劃定的環境下,可以自由的轉讓、出租或贈與,不受任何單元或個人限定和干預干與,其收益全部歸個人全部,購置人除稅費外不必要交其他的用度。
2、經濟適用房。
國家為照顧中低收入住民購房而實行優惠步伐,制作經濟適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國家以劃撥方法無償給開辟商利用的,這便是經濟適用房代價低的重要緣故原由。憑據相干劃定:職工個人購置的經濟適用房,房子產權歸職工個人,已取得正當產權證書,即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上市生意業務。
3、房改房。
房改房產權證基本可分為兩種:按成本價購買的產權證和按標準價購買的產權證.成本價的產權證說明該房屋的使用、占有、處置的權利全部歸產權人,不需經過原產權單位同意就可處置,但該房屋不能辦理贈與,在收益權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1、商品房。
商品房是開發商建在國有土地上的供銷售的房屋,能夠辦理產權證和國土證,是可自定價格出售的產權房。按照用途可以分為:住宅用房(70年產權)和非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包括兩種:50年產權(工業、教育、文化用地)和40年產權(娛樂、旅游用地)。
2、公房。
公房即公有住房,是由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目前居民使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可售公有住房,包括房改房和央產房,一類是不可售公有住房,比如軍產房、校產房等。
3、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準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經濟適用房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經濟適用房:商品房(限價)、經濟適用房;一般而言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并需要交納綜合地價款等費用。
二類經濟適用房:一般包括康居房、安居房、回遷房、安置房,在某些城市,這些類型的房屋拿到房產證就可以交易、但需要交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
4、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居住者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即便有所謂的產權證,也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