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在房屋40年產權到期后,一般可以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如果是根據規劃需要,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是需要繳納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來延續使用年限的,但是就40年產權到期按法律規定辦理暫無明確細則,要繳納多少費用,怎么繳納都沒有明確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2017年17月出臺的《物權法》中規定的,其房屋產權到期后就可自動續費,不出意外的話可續期30年,也就是能繼續使用三十年,若是政府有拆遷計劃的話,業主可獲得3倍賠償。但是40年產權的房子還需繳納每平1000多元的土地使用稅,由住戶均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