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的房子不可以買。因為居住權就是指只有居住的權利,沒有出售、轉讓等其他方面的權利。為此這類房子就不能買賣交易,最重要的是無法辦理過戶,即便買了也會有風險。
在《民法典》物權編中還增加了“居住權”這一法條。新增“居住權”的用益物權,實際上是把居住權和所有權分開,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其自由處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可能會遇到障礙。甚至就算房屋完成了過戶,因為所購買的房屋已經登記了居住權,買房也可能無法入住。而“居住權”的消滅,是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消失。
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設立居住權,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例如,某人在遺囑中寫明,其住宅由他的兒子繼承,但應當讓服務多年的保姆居住,直到保姆去世。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經登記后居住權才成立。物權法上的居住權,不包括因房屋租賃產生的居住權,不包括住旅館等,房屋租賃或者住旅館不需要向房地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與、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