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居住權和產權的區別,就在于一個是擁有房屋產權證的,可以通過交易的形式進行轉讓,而一個是只有居住的權利,沒有產權證,無法買賣交易,更無法過戶。
產權的正式稱謂應為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能。
居住權只是對所有權中使用權能的稱呼。永久居住權所表的并非是完全的所有權,它只能說明居住人享有居住的權利,而不能對該房屋進行繼承、抵押、轉讓或作價人股等 處分行為,至于出租等收益行為也要經過房屋所有回權人的同意并與其分割收益答。其在房屋的登記管理部門不會有任何的記載。
購買居住權的房子在法律上是可以的,因為沒有房屋產權證,所以沒有法律保障,如果私下自行購買的話,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所以購房者如果想買這類房子的話,那么必須要知道這個風險的存在。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設定的目的在于將房屋使用權在居住權人和所有人之間進行分配,從而滿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實現特定弱勢全體的住房保障,也可以靈活地滿足當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事實上,住在一個地方還真不意味著你擁有對這個房屋的法定居住權。夫妻之間共同居住、未成年子女居住在父母家,這些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情況統統不屬于居住權。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不得出租。意味著就算房屋完成了過戶,因為所購買的房屋已經登記了“居住權”,買房者也可能無法入住。同時,你住在某個地方也不意味著你擁有對這個房屋有居住權。
而且在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條件下,居住權才會“消滅”。其余條件例如出售房屋,轉租房屋等,居住權不會產生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