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買方支付)。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一次購房90平米以下按1%稅率征收,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3%;二次購房都是3%,不分面積。
2、營業稅(買方支付)。此項營業稅由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銷售營業稅組成,征收稅率為5.6%。個人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宅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具體如下:房產證未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總房價的5.6%;房產證未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下的需要繳納差額的5.6%;房產證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上的需要繳納房產交易盈利部分的5.6%;房產證滿2年的,并且面積在140㎡以下的免交。
3、個稅(買方支付)。核定征收方式: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稅價格×1%(或1.5%、3%),我市個人住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標準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類房產為1.5%,拍賣房產為3%。對于個人轉讓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宅,免征個人所得稅。
4、印花稅(買賣雙方各0.05%)。對于購房者而言,印花稅的稅率是0.05%,即購房者應納稅額為計稅價格×0.05%的數值,印花稅采取由納稅人自行繳納完稅的方式。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印花稅。二級轉移登記只收取買方0.05%的印花稅。
5、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非住宅類房產的”核定征收方式“由登記中心代征。核定征收方式:應納土地增值稅額=計稅價格×核定征收率。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標準:商鋪、寫字樓、酒店為10%,其他非住宅類房產為5%。
6、登記費。其收費標準分為住房與非住房。個人住房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記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房屋登記收費標準中包含《房屋所有權證》工本費和《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
7、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新建商品房的房產交易手續費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轉讓方承擔。經濟適用房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減半收取,由買方承擔。其他情況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按照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雙方各承擔50%。
1、納稅義務人:以擁有名下房產的計稅家庭或機構為納稅義務人。
2、計稅家庭:夫妻、未成年子女、名下無房產的成年子女。夫妻以外的成年家庭成員擁有獨立房產后自動脫離不再為家庭成員。除繼承外,今后應禁止未成年人擁有房產。
3、征收對象:對計稅家庭于全國范圍內所擁有的產權房以套數和面積相結合為基礎征收房產稅,非產權房待轉為產權房后再計稅。
4、計稅依據:房產購置原值或評估值。
5、家庭基本居住套數:夫妻處于在婚狀態的,基本居住套數為兩套;單身未婚或夫妻處于非婚狀態(包括離異、喪偶)的,基本居住套數為一套。機構基本居住套數為零,今后應禁止機構購買住宅房產。
6、家庭居住面積:等于人均居住面積乘以家庭人數,人均面積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為30-60平米。機構居住面積為零,今后應禁止機構購買住宅房產。面積以首套房所在地區制定的標準計算,首套房面積不足以扣除的部分,可于二套房中扣除,依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