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純商業的用地的商鋪,根據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規定,商業、旅游、娛樂用地這類純商業用地的商鋪使用權限為40年。
2、綜合型用地,一般商鋪的使用權限都是50年。不過有的商鋪是因為開發商開發商拿這塊地時,土地性質定義為住宅使用用地,沿街部分的住宅將它建為商鋪時,通常是不會更改它的土地性質,因此它上面的商鋪理論上也是擁有70年的年限。
3、臨街的住宅改成商鋪做生意,因為它的土地性質是屬于居民住宅用地,通常沒有進行更改,其商鋪的產權也是按照住宅產權算的,我國規定的居民住宅使用年限為70年,因此其商鋪通常擁有70年的產權。
4、如果我們的商鋪屬于科技、文化這類土地性質的,比如說很多學校都會有一兩家的小賣鋪,賣學習用品之類的。如果我們購買的商鋪是在幼兒園、中小學里面的,或者我們在體育館,開科技館之內開商鋪的。這些商鋪的產權性質就屬于文化用地,它的產權通常會比純商業性質的商鋪更高一些,一般都擁有50年的商鋪產權。
5、商鋪還有一種存在形式,就是商場經營者會根據它的商業定位,進行招商,安排商家進行特定區域經營。這樣商鋪的產權通常還是屬于商場的經營者,如果它的土地使用性質是純商業的,那么它擁有40年的產權,如果它的土地使用性質是綜合性的,它的產權就是50年。
根據國家現在的規定,房子40年(商鋪)或70年(住宅)到期后自動續約。
土地的所有權是國家的,我們只是有使用權,商鋪的40年就是指的土地的使用權年限,到期的只是土地租用時間, 不是房產, 到時候可以繼續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重新取得房屋土地使用權。
土地如果到期,所有人具有優先向國家申請延續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如果國家沒有拆遷計劃,則該土地可以由原所有人按照現行(到期日)的土地價格,交納土地出讓金以繼續使用土地。 如果國家有拆遷計劃,則無償征用土地,并對地上物做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