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4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5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等于增值額乘以60%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35%。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是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后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其中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以轉讓房地產增值率的高低為依據來確認,按照累進原則設計,實行分級計稅,增值率高的,道稅率高,多納稅;增值率低的,稅率低,少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