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及房屋屬不屬于夫妻共同財度產,需要區分情況。若當初以家庭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夫妻兩個人的,那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若當初是以政府的名義申請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是一個人的,那就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宅基地權屬應以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權屬為準屬。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據此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而非個人所有,夫妻雙方對宅基地只能享有使用權,而不享有所有權,故在夫妻離婚時,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同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處的訴訟是行政訴訟,而不是民事訴訟。由此,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宅基地使用權歸屬發生分歧的,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當由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理,而不屬于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案件的審理范圍,故離婚雙方無權請求審理離婚糾紛的人民法院劃分宅基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