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不動產登記的利弊是明確了老百姓對不動產的權屬,對老百姓權益不受他人侵犯提供了制度保障;便利了權屬的轉移,不動產登記后老百姓可以更加方便地通過出租、出資、抵押、轉讓等方式獲取財產收益和融資的需要,也可以滿足他們通過繼承或者遺贈以不動產庇蔭親屬、回報社會的意愿;農民的土地可以合法流轉等。
輔助好處,有利于反腐,給房地產價格帶來下降的壓力。壞處:不動產登記是為房產稅,甚至是不動產稅打基礎,未來老百姓需要承擔更多的稅賦;
1、房屋不動產登記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產權經濟,這種登記制度就是對不動產物權的確認以及保護,能將不動產物權變得更加明晰。
2、房屋不動產登記能進一步提高登記的質量,也能避免產權的交叉或是出現沖突的現象,這種登記法能保證各類不動產物權的歸屬及內容更加準確。它是以較強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為登記基礎,能有效保護權利人的合法不動產財產權。
3、房屋不動產登記能更加明確目標方向,可以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其實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項產權經濟,登記制度對不動產物權起到的就是確認以及保護的作用,能更好的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
1.規范房屋登記行為。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確立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房屋登記工作的具體標準,明確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登記程序和履行的職責,保證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實踐中能夠準確地進行房屋登記。
2.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保證公示的房屋權利狀況等房屋登記記載事項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維護當事人之間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權法》專節規定登記制度、賦予登記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安全,也就意味著對善意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3.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動產登記辦法》應當從方便權利人進行登記和切實保障其權利出發來設計房屋登記程序。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這確立了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凡是記載于登記簿的權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該項權利。因此,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和權屬變化復雜的情況下,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