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性質不同:
70年產權:主要用于民用住宅。50年產權:主要是工業用建筑、綜合類用地。
2、房屋價格不同:
由于土地性質不同,開發商拿地成本也不一樣,70年產權拿地成本最高,其次是50年的,對應的房價就是70年>50年。即使是同一區域的房子,50年產權的房子價格也大概只是70年產權房子七八成,前類房子的價格優勢最為明顯,也因此受到很多資金有限人群的青睞。
3、落戶情況不同:
70年產權的房子是住宅屬性,可以落戶,但是50年是商業辦公屬性,不能落戶,如果為了孩子落戶上學,就要認清這點。
4、使用貸款情況不同;
50年產權房子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首付和利率比例要高很多,首付至少是50%。即使是商業貸款也未必能申請,以北京為例,去年出臺限制政策,規定商住房不能申請貸款。而70年產權的房子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優先用公積金貸款的話還能享受更低的首付和利率。
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政策出臺來闡述這個事情的解決辦法,但是社會上奉行著三種處理辦法。具體如下:
1、續費續期:
在房屋質量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房屋產權到期后,房屋業主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續期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之后,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根據當時的簽合同時的地價水平,補繳土地出讓金,從而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這也是目前產權到期默認的有效的解決方法。
2、國家收回土地房屋,并一次性給予賠償:
如果房屋到期后不申請續期或者是申請續期沒有被批準的情況,國家可依法收回房屋所占土地的使用權,依附于土地之上的房屋,則會根據一定的價值和市值給予相應的賠償。
3、危房拆遷補償:
房屋產權到期后或者是還未到期便有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或者是被定義為危房的,則會根據相關程序走拆遷的流程。被拆遷的業主會根據拆遷補償的標準給予房和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