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一般是交房之后,辦理房產證時繳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契稅是業主取得產權證時向國家交的稅。如果房產證由開發商代辦,就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再轉交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如果自己辦理房產證,則由業主自己將契稅直接交納給產權產籍管理中心。通常情況下,開發商會在交房時收取契稅。
契稅是房屋買賣中國家規定必須交的稅收,一般按合同中標明的房屋價款的1.5/100稅率征稅(房交會契稅優惠除外),契稅是國家收的。無論是商品房還是存量房的買賣都要繳納的。買新房子要繳納的契稅為購房總價的3-5%,其中不同的省市自治區稅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減半即1.5-2.5%。商品房交易經批準后,買方憑《房屋交易鑒證證明書》繳交契稅。
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由承受方交。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3、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如: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