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層以下住宅的公攤率是7%—12%。
2、7層—11層住宅的公攤率是10%—16%。
3、12層—33層的住宅公攤率為14%—24%。
4、別墅類型的住房的公攤率是1%—8%。
各戶分攤公用建筑面積的計算方法,各戶套內面積按比例分攤。
1、計算分攤系數,分攤系數=需要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總建筑面積之和一各套內建筑面積之和)/各戶套內建筑面積之和;
2、各套房的公用分攤面積=分攤系數×各套內建筑面積。
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的公用建筑空間包括: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中、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小區服務的物業管理用房、社區用房等。
4、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