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方同意將發布或提供的廣告、售樓書、樣品所標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結構、建筑質量、裝飾標準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作為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附件。
2、甲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雙倍返還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無權要求甲方返還已收取的定金。
3、乙方拒絕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的,甲方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出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
1.定金不能寫成訂金、預付款或者保證金等。
這幾個詞的差別在于,只有定金買方才有權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
2.定金數額要恰當。
法律對定金數額只規定了一個上限,即不超過總成交額的20%。雖然,法律只設定了上限,但是下限同樣不宜過低,定金過低約束不了賣方。
3.定金的接受方應是產權人,而不是房產中介。
現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很多購房者愿意把定金交給中介,讓中介轉交給賣方,其實這樣做是大可不必的。因為產權人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定金的懲罰和保證作用也只是針對產權人,而不能約束中介。如果中介拿到定金轉交房主時,房主不賣沒收定金,你只能跟中介要定金原數,不能主張雙倍。反過來說,如果你交完訂金反悔不買了,定金就不退了。可見,把定金交給中介的壞處是賣方可以不賣,而買方卻不能不買。
4.應當書面說明交易房屋的全部狀況。
定金合同不能越簡單越好,房屋的產權狀況(包括產權人,所有權證,共有權人,面積,位置等)、交易價格(是否包含裝修款,交易稅費誰來支付,交易是否滿五年,中介費用的負擔,付款方式是全款還是貸款等)均應當注明。
5.最好要求賣方收受定金的同時,留下房屋所有權證原件。
這樣做目的是防止賣方一房二賣,將房產證原件交由買方或中介方保管,賣方如果申請補辦還需幾個月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