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預告登記權能否對抗房屋的抵押權?這個題目是涉及到在買房過程中,如果已經對房屋進行了預告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在前,房屋預告登記在后,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一:預告登記指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而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如在商品房預售中,購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進行預告登記,以制約開發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進行抵押。
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抵押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三:兩者之間的關系,如果房屋預告登記權和房屋抵押權都是依法成立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就是房屋抵押權形成于房屋預告登記權之前,法院會優先保護房屋抵押權,這時房屋的預告登記權不能對抗房屋抵押權,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拍賣房屋實現房屋抵押權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