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后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空置房是房地產市場上的專用名詞,嚴格概念上是指房屋竣工一年之后沒有實現銷售的房子,通俗地說就是指市場上賣不出去的房子。根據國家建設部、[1]國家發改委、國家統計局最近發布的對商品房空置面積種類進行明確分類的通知,從2003年統計年報開始,將以商品房空置時間作為標準進行劃分。空置時間在1年以內的為待銷商品房;空置時間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為滯銷商品房;空置時間在3年以上的為積壓商品房。也稱尾房,主要是指商品房的尾盤、長期積壓在公司或個人手中的多套、長期無法變現的空置房產或“債權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盤為主。
有專家表示:“人們常說的空置率實際上是兩個概念的混淆。大家常說的已售但沒有人住也沒有出租的叫做‘空屋率’,這與國外的空置率的概念一樣,既包括新建未出售住宅,也包括既售但無人居住的住宅。”
空房率。即以一個國家或城市的實有住房總數為分母,以空房總數(一般指實際空置一年以上的住房,包括存量和新建住房)為分子,計算出空房率。
專家表示:“空置率是一個相對的、動態的數量。如果當年的在施工面積增長,那么空置面積也會隨之上漲。在當前需求比供應增長快的情況下,空置水平總體應當呈下降趨勢。”
規定"熱用戶停止用熱或者恢復用熱,應在當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并繳納拆裝等費用。未實行按計量收費的空置房不用熱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應交納熱費總額的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