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的真正目是便于切實維護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結束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混亂狀況。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機關效率,保證物權狀況的公開和明示,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職權,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便于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物盡其用,定分止爭。
為了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的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的安全。減少官員腐敗程度,不動產登記能制止官員購置大量不動產,限制他們索賄和受賄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更加公平地交易,有利于中央宏觀調控的實施。徹查中國房產數量,有針對性地制定各項政策。改變政府激勵機模式,有助于房地產市場調控。
1、不動產首次登記:不動產首次登記主要是指不動產權利的第一次記錄于不動產登記簿,如總登記和初始登記。
2、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利人的姓名或者不動產坐落等發生變化的情形。
3、轉移登記:轉移登記主要針對不動產權屬發生轉移的,如買賣、繼承、贈予、以不動產作價入股等。
4、注銷登記:注銷登記適用于不動產權利滅失的情況。
5、更正登記:更正登記一般是登記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登記簿的錯誤記載事項進行更正的行為。
6、異議登記:異議登記是指登記機構將事實上的權益人以及利害關系人所提出的異議申請記錄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7、預告登記:預告登記是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
8、查封登記:查封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根據人民法院等提供的查封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將查封的情況在不動產登記簿上加以記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