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聯合開發。
樓盤的開發商、投資商有2個,這種情況其實很普遍。要建造房子,土地和資金這兩項資源必不可少,有錢無地的開發商出錢,有地無錢的開發商出地,這樣一來,就促成了土地和資金的結合,盤活了諸多房地產項目。
表面上看,這樣的樓盤不錯,尤其是當兩個開發商知名度或口碑都比較好,買房多了一層保障,不用擔心可能的停工或者爛尾。但一旦發生問題,開發商之間就會互相推諉,不肯承擔責任,導致問題無法解決。
所以,提醒購房者,在購買這類房子時,一定要要求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明確出了問題應由誰解決,這樣才能有效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
2、開發商與投資商不是一家公司。
開發商與投資商就不是一個公司。通常情況下,開發商和投資商都是一家公司,但也有例外。開發商即是我們常說的蓋房子的公司,投資商就是出錢的,把錢投資在房地產上。雖然大多數情況購房者都是直接與開發商打交道,但也有特例,如果先有投資商買下房產,再轉賣出來的話,就構成了二手房買賣,那這個購買二手房的購房者就跟投資商有直接關系了。
3、開發商借名來開發。
為了規避一些問題,一些全國類的大的開發商在開發一個樓盤前,會先在當地注冊一個公司,特別是一些異地開發項目,由于牽扯到許多地方資源和手續,注冊一個本地公司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這個公司來負責相關的事務,這樣便于核算項目開發成本和利潤,也便于項目資金的注入和轉讓。而一旦發生問題,可以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來規避風險。
1、有限責任,這個樓盤垮了,不會連累其他好的盤。
2、資質獨立,萬一某個樓盤的資質出了問題,不會對整個集團的開發造成影響。
3、方便中途出售,如果多個盤同時開發,遇到資金緊張時,要轉讓土地或項目時,只要轉讓項目公司的股權即可,規避了土地的招、拍、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