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是開發商是不具備商品房銷售資格的,出現不想要買房,定金是可以退回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的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能銷售商品房也不能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
2、若是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房屋定金,則無論雙方是不是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的退還定金給購房者。
1、不與開發商簽訂認購協議書,也輕易的就交定金大家需要注意,在商品房的交易過程中,簽訂認購書、交定金并不是買房的一個必經程序,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簽不成,購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
2、將“定金”寫成“訂金”、“預付款”、“保證金”等大家在簽約的時候盡量少用“定金”這個詞語,可以用“訂金”、“誠意金”等代替,這樣一旦房屋買賣合同簽不成所交款項能退回。因為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訂金”等費用是屬于預付款性質,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取得了該款項,屬于不當得利,因此因按不當得利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3、在簽訂認購協議時明確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內容大家在與賣方者簽訂購房的時候一定要仔細看清楚合同的內容,如什么條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也可以在購房合同的補充協議中將這些條件寫清楚,以免后期沒有明確的憑證證明違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