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上述免稅單位的出租房產不屬于免稅范圍;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如學校的工廠、商店、招待所等應照章納稅;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經營用的房產不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但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出租的房產,應照章納稅。
2.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地產,免征房產稅;從2001年1月1日起,房產稅。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稅;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經有關部門鑒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3.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做相應說明;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工程結束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從基建單位減收的次月起,照章納稅。
4.為鼓勵地下人防設施,暫不征收房產稅;從1988年1月1日起,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對房管部門經租的其他非營業用房,是否給予照顧,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辦理;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房產稅。
5.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從2001年1月1日起,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