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產權年限一般有70年、50年、40年三種說法,商品房產權年限具體是多少年是和商品房的性質密切相關的。商用類的是40年的、商住兩用的是50年的、商品房居住是70年的、房子到期后可以交土地出讓金繼續和國家續簽。
商品房的用途分成三種性質的話:
第一、可以將它定義為住宅用房,這種住宅房指的是家庭或者個人用來居住的房屋,它的產權年限有七十年。
第二、還有一種是商業用房,這種商業用房指的是商業、辦公、工業、旅游、經營活動的房屋,它的產權年限是四十年。
第三、是商住兩用的房屋,大多都是綜合樓盤,比如他的樓下是用來做為商場,樓上用來居住等,它的產權年限是五十年。
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到期以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動續期。
第一,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49條對房屋產權到期后的情況規定:
1,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限時間屆滿時,可以自動續期。
2,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或者是約定不明確的不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在《城市房地產管理》中的第21條也有相關的規定:
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年限屆滿以后,如果土地使用者繼續使用土地,可以在期限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眾利益收回該土地以外,其它續期申請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讓金。
所以,根據上面的相關規定我們知道,當房屋的產權70年到期以后,會面臨下面兩種情況:
1,延長土地的使用年限,這種情況的話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來向當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補交土地出讓金,當然這個出讓金的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如果是遇到規劃需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業主也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用類似于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