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婚前買房一般是不屬于共同財產,但如果婚前買房的房子在婚后有共同還貸的話,那么另一方則可以有一部分補償,具體如以下幾點:
1、婚前貸款買房 :
如果夫妻一方在結婚前與售樓中心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且個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擔了在銀行的所有貸款,另一方對此房屋買賣沒有任何經濟上的貢獻。如果后期離婚,該不動產就會被認定為買房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買房人的個人債務。
2、婚前貸款婚后共同還貸 :
如果夫妻一方在結婚前與售樓中心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個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銀行貸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這種情況下,在婚后的不動產登記中,登記人為首付款支付方,但是離婚時該不動產可以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但是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需要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婚前買房婚后辦證 :
如果夫妻一方在結婚前買房,但是房產證卻是結婚之后才辦理下來,這樣的房子是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的。
4、婚后父母出資買房 :
如果在結婚之后,一方父母為了不讓子女有較大的生活壓力,給子女購買房屋,并且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產權登記在任意一方子女名下的,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屬于共同財產的 :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后進行分配。
二、不屬于共同財產的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