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們為了能夠將房子賣出去,往往會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成本在廣告宣傳上,如此一來,各種各樣的廣告語就出爐了。比如,買房送戶口、買房送面積、五分鐘到**、三年回報多少等等,但值得一提的是,往后這些廣告語一律都不能用了。
一、不得用時間表示項目位置
開發商經常會用“十分鐘到**”、“20分鐘到CBD”、“距離市中心十五分鐘”等類似的廣告語來描述項目的位置,但其實,這些所謂的距離遠近、時間長短大多沒有計算的依據,可能是步行,也可能是打車,更可能是直線距離。
然而,新廣告法規定,“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也就是說,上述的那些廣告宣傳語將一律不得使用了。
二、不拿預售證就不得發廣告
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為了能夠獲利,往往是還沒有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就開始售房,若購房者要求查看預售證,他們就會拿虛假的預售證書來充數,這使得購房者的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因此,新廣告法規定,“預售房地產,但未取得該項目預售許可證的不得發布房地產廣告”,這就意味著開發商必須在獲得預售證書之后才可進行廣告宣傳,從而進一步售房。
三、回報不得加以承諾
買房的人很關心房價,一些開發商在銷售商用物業時就會提出5年回本50%等承諾,但等到真正返租的時候,不是開發商跑路就是經營不善倒閉。
因此,新廣告法規定,“不得含有類似的承諾”,所以類似廣告語就不應該再出現了。
四、房屋面積不能只講贈送率
開發商常用的宣傳手段,從不將房屋的具體面積描述出來,而是一味強調贈送的面積,等到真正交房時,購房者才發現自己上了當。
而根據新廣告法的規定,“房源信息應當真實,面積應當表明為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也就是說在廣告中,若要描述房屋面積則必須是建筑面積或者套內建筑面積,不能只強調贈送面積。
總之,若今后你買房時發現了上述廣告語中的其中一條,那還是謹慎些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