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無論是商用還是民用都是有產權年限的,一般來說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產權,商業用地的產權年限一般是40年左右,而50年產權就是綜合用地,那么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有什么區別?產權到期了怎么辦?今天小編就來和大家說一說。
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有什么區別?
1、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而房屋的產權是 的。由于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土地的使用期會隨著房屋的使用期延續下去。
2、無論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于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產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
3、50年產權跟70年產權,不僅僅是使用年限的區別,更大的是房屋性質的區別。50年產權是指商用的或者的,不能口,但是可以 的。70年產權房子是指普通住宅,那些套房基本都是70年的,這個是 口的。如果從這層定義上來說,50年產權永遠都不可能延期到70年產權。
4、無論買50年或70年產權的房屋,其結果是一致的,如果細化一點,只是在下次續期(土地使用權)上早一點晚一點而已,不存在吃不吃虧的問題。
房屋產權到期了怎么辦?
1、房屋產權有房屋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權的期限為 ,而土地使用權根據有關法規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房子產權到期后可以允許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于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于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至于再次申請的期限,不應該超過30年。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綜上所述就是50年產權和70年產權有什么區別?產權到期了怎么辦的相關內容,產權年限的不同也意味著土地性質的不一樣,所以在購買房屋時我們需要注意該房產性質,商業用地是無法口的。以上內容希望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