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一定的標準來約束,那么無論是誰都不會有那樣的嚴格意識去執行,所以不論是在哪個方面,只要有了所指定的標準,那么就可保證質量以及服務到位,并且也能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那么在收房這方面,國家有什么標準要執行呢?是什么時候開始執行的?
國家收房標準是什么?
一、住宅應當滿足以下條件,才可交付給用戶使用:
1.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的施工工程監理等,經有關單位進行的對工程竣工的驗收,確認合格的;取得當地規劃消防人防等部門的認可文件、準許的使用文件的;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的。
2.小區的道路暢通,并已具備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
二、十種情況可依法拒絕收房
1.依據住宅建筑的規范第11.0.1條,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且未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條件的可拒收;
2.依據住宅建筑的規范第11.0.1條,未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的可拒收;
3.依據住宅工程質量分戶的驗收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三條,沒有提供住宅工程質量的分戶驗收記錄的可拒收;
4.依據司法解釋其中的第十五條,開發商無故未按照原合同約定的時間而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才交房的可拒收;
5.依據商品房的銷售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四條的第一款,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的結構與合同中約定配套環境的可拒收;
6.依據商品房的銷售管理辦法其中第二十四條的第二款,開發商經批準改變了商品房的規劃設計而未經買家認可的可拒收;
7.依據商品房的銷售管理辦法其中第三十四條,未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門對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可拒收;
8.若合同中沒有約定,而房屋實際的交付面積比原來合同中所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了3%的,可拒絕收房,并且解除購房合同;
9.經過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的核驗,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確實是不合格的可拒絕
10.房屋的質量存在問題嚴重,并且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可拒絕收房。
國家收房標準什么時候開始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在2005年11月30日發布了公告:國家批準了《住宅建筑規范》為國家的標準,從2006年的3月1日起開始實施。本規范中全部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以上就是有關國家的收房標準是什么以及國家收房標準是什么時候開始執行的內容了,只要是標準那么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嚴格來遵守,如果不遵守會受到一定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