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賃了一套房子,簽了兩年的合同,結果剛剛住一個季度房東就給我說他把房子賣了叫我搬出去,這種情況算不算違約?他自己說不算,因為提前一個月給我說的,但是心里就是很不爽,好不容易剛剛習慣,又要搬家,我是一個單身女子搬家很不方便,如果算是,那么付多少違約金合適?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想解除合同,就要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事先約定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