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非居住租賃房屋承租人應享有哪些權利
我與某單位于去年底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向其承租某處房屋作為用途。近我得知該地區將要進行動拆遷,請問按2001年11月1日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本市的新動拆遷實施細則,我能享有哪些權利?
答:根據新動拆遷有關法規的規定,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價值標準房屋調換,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可見,你可與出租方協商是否解除租賃合同。若解除租賃合同,則按照你們雙方達成的協議解決;若不解除租賃合同,則你可繼續承租動遷安置的房屋。
另外,拆遷非居住房屋,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