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總會有這樣一條,違約者付違約金,但是大多數人對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不了解,也就是不能明確違約金的,有時候迫于形勢不得已而違反合同約定,從而覺得心虛,付了大額的違約金,造成了不該自己負責的經濟損失。接下來小編就幫助大家了解一下租房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租房合同違約金的計算根據合同的相關約定違約金來計算,定金和違約金以及損害賠償金不能重復計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種違約金的計算又因情況的不同二不同。一切都按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來計算。一般來說,承租人被告不能完整履行合同,則賠償三個月房租、支付5%違約金、扣除履約金及支付免租期一個月房租。履行一年之后,被告向原告送達解約通知書,原告簽收。
法律規定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復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履約金扣除三種責任承擔方式,原告至今沒有退還履約金,且簽訂合同時,被告尚給原告支付了定金且原告至今尚未退還該定金。則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被告行為被認定為違約,原告應當在上述四種方式中選擇一種作為追究被告違約責任的方式,在違約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時,違約方即本案被告具有補足差額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能通過重復累加的方式,無端加重被告的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與賠償損失的關系)、第114條第2款(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關系)的規定,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后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在違約金這個問題上,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違約金以合同約定為準,合同法中無高上限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小編覺得,因為一個租房違約金去法院,還不夠法院費用的呢,建議和對方協商解決!至于所謂的違約金上限,法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的,需要綜合考慮給對方造成的損失。